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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先生駕駛小轎車“拉黑活”,搭載兩名陌生男子,途中車輛被搶。武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遭拒,為此他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記者昨日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武先生保險金5萬余元。
去年7月,武先生為其名下的小轎車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等,其中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限額為53800元。在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向武先生交付保險合同條款。去年10月24日晚,武先生駕車搭載兩名陌生男子,途中車輛被搶。事發后,武先生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報案(這起刑事案件處于偵查之中),并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認定,武先生以收取車費為目的,允許陌生人搭載,造成車輛被搶,其行為改變了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有關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作出了拒賠決定。為此武先生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 武先生認為,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履行向自己說明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內容,可是保險公司沒有向他本人提供保險合同的書面條款。該案發生后,保險公司卻以相關保險條款約定為由,拒絕向其履行賠償義務,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屬于嚴重的合同違約行為。武先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付車輛盜搶損失5萬余元。 市一中院認為,武先生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雖然武先生有償搭載陌生人乘坐被保險車輛,與車輛被搶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屬于相關保險合同條款中對于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情形,但是由于保險公司未將保險合同條款交付武先生,導致武先生不知曉相關保險合同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未履行免責條款告知義務,其保險責任不能免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武先生保險金5萬余元。(北京晨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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