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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時間以來,哈爾濱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陸續接到一些消費者反映,剛買不久的汽車輪胎就出現了問題,無論汽車4S店還是汽車制造商或輪胎制造商均以國家沒有輪胎三包規定為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要求。近日哈市工商局在問題輪胎維權團的幫助下,查到了《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即輪胎的三包規定。哈市工商部門表示,既然有了輪胎的三包規定,那么如果輪胎制造商、經銷商和汽車經銷商不履行三包義務,將禁止其在哈銷售輪胎。 輪胎早有三包 責任義務明確 今天,哈市工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將輪胎三包公布于眾,“輪胎三包規定是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武器,告訴廣大消費者作為消耗品的輪胎的售后也是有法可依的,而汽車的經銷商以及輪胎廠家,以沒有輪胎三包為由推脫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哈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王緒坤說。 王緒坤表示,2009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輪胎經銷企業經營規范理賠要求》(SB/T10468)中,對輪胎三包的范圍、三包各方的身份界定、三包原則、輪胎制造商、經銷商、修理者和輪胎用戶或消費者的責任以及責任的認定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不履行三包將禁止在哈銷售輪胎 對此,哈市工商部門表示,凡不能依法履行輪胎三包責任的輪胎制造商、經銷商和汽車經銷商,將通過公布企業誠信黑名單的方式發布消費警示,經過行政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措施仍不履行三包義務的,將被禁止在哈爾濱范圍內經銷輪胎或汽車。同時,哈市工商局消保處將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大眾(Volkswagen)傳媒的輿論監督作用,及時披露和查處違法行為。 鏈接:輪胎“三包”的“三年半花”期 “輪胎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的三包原則”,“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輪胎產品”。凡消費者正常使用的輪胎,自生產之日起三年內且輪胎花紋磨耗在規定的標準之內的(磨損沒有超過新胎設計花紋深度50%)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損壞的輪胎,都必須實施三包,業內稱為“三年半花”期。由經銷商售出的輪胎或者汽車經銷商出售汽車安裝的輪胎以商品售出一年內為三包期。來源:黑龍江新聞網-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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