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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奔保養期間被修理工開出撞毀 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賠 李先生的愛車在維修廠保養期間,被廠里工人開出引發交通事故,愛車被嚴重損毀。事后,車主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為由加以拒絕。無奈,車主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過我市兩級法院審理,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58.8萬元。 奔馳保養被工人開出撞毀 2007年12月,李先生與我市一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保額72萬元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為自己的奔馳轎車投保。合同中免責條款一項約定,在競賽、測試、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非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2008年4月15日,李先生將愛車送至我市一家汽車修配廠進行維修保養。當晚10時許,修配廠工人張某將轎車開出,沿黃河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長春路路口處時,因違反交通信號,與迎面駛來的兩輛小客車相撞,造成車輛嚴重被損毀。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李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遭到拒絕。無奈,李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以保險公司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為由,要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 一審訴訟請求被駁回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李先生申請,中山區法院委托市中院對涉案車輛的修復費用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車輛修復費為58.8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的轎車在修配廠維修保養期間,該廠的工人駕車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不應負有賠償責任。對于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應當隨著社會發展和公眾認知能力、范圍的變化而界定,對于含義清楚即便不作解釋普通社會成員均能理解其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免責條款,對保險人應無必要再作額外解釋。故對李先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8.8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為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二審認定免責條款無效 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并提出了自己的上訴理由:“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既不在維修養護期間也不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而當時張某駕駛車輛時也取得了我的允許,保險公司并未履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因此,免責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在庭審過程中,證人白某陳述,涉案車輛是李先生交給自己管理,而自己又將車交付給張某使用的,因此,張某可以開這個車,而李先生也對張某開出涉案車輛表示認可。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所爭議焦點問題為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保險公司能否依據該條的規定免除保險責任。對此,市中院認為,免責條款的生效,是以保險公司履行保險法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為前提,由于保險公司未提交任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應視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加以明確說明,其含義難以叫普通社會成員理解其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因此,該條款無效。最終,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中山區人民法院某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付上訴人李先生保險理賠金58.8萬元。 (新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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